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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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古進昌
古金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光 、 吳貴祥 、 吳淑麗 、 彭瑞光 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