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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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周元培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如附表貳所載商店存根聯各筆消費簽帳單上姓名欄所示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甲○○無罪。
事實
一、乙○○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之「 阿城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以偽造之信用卡冒刷向鐘錶店詐騙財物,由乙○○與「阿城」約定以偽造信用卡所詐購得之名牌手錶如另售出,則以所售出手錶之二成之價額,及其中以刷偽卡所購得之手錶為報酬,乙○○與「阿城」二人即持附表壹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前往高雄市○○區○○○路○○○號甲○○經營之「香港鐘錶行」店內,選購價值高昂之名牌手錶,並以如附表壹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方式冒刷購買高額之手錶,由乙○○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分別偽簽「 林志文 」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林志文」名義之簽帳單,使附表貳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允以刷卡消費,向甲○○詐購買如附表貳所示之手錶,致生損害於實際持卡人發卡銀行、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甲○○,嗣因與該店簽約之 荷蘭 銀行向發卡銀行查詢始查悉甲○○所請款之信用卡均係偽造之信用卡,而緊急將所應代墊之款項扣留,並向甲○○表明需報警並緝獲盜刷偽造信用卡之嫌犯始能撥款,嗣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再度前往香港鐘錶行欲消費時,甲○○立即報警,經警趕至將乙○○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上訴人乙○○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乙○○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三分許,持綽號「阿城」之友人告知該香港鐘錶店專門在刷偽卡,刷卡以後可以變賣手錶賺錢,我即持「阿城」交付之偽造荷蘭銀行信用卡二張至「香港鐘錶行」購買一只 愛其華 手錶,分別刷一萬二千五百元及五千元,復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二十八分許,持偽造荷蘭銀行信用卡三張分別五筆盜刷十萬元購得男用愛其華手錶及港式全紅中型之勞力士男用手錶各一只,續於同月二十七日時四十九分許,「阿城」再聯絡我前往刷卡購物,並持偽造之荷蘭信用卡五張前往香港鐘錶行刷卡消費,分成九筆款項刷卡,共計消費時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八元,購得港式全紅中型勞力士男用手錶一只,並均偽簽「林志文」之名義於簽帳單上,當時「阿城」已告知我所使用之信用卡係偽造的,我因一時貪念而配合,並於刷卡完畢,將前開偽造信用卡交還予「阿城」,「阿城」並將所購得之一只愛其華男用手錶及現金二萬元之代價交予我作為報酬等情不諱(見警卷第一頁至第二頁調查筆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三號偵查卷第八頁及其背面訊問筆錄),核與被害人即信用卡遭偽造之 陳春成 指述綦詳,且附表壹所列卡號之信用卡均屬偽卡,有富邦商業銀行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富銀信卡第二四一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卡號名冊一紙、華僑商業銀行信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九十僑銀信卡字第0一一七號函所檢附個人基本資料二紙、 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中凱字第0二六六號函所檢附之持卡人申請書一紙、玉山商業銀行九十年六月五日以玉個卡字第九0五0二七六號函,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六月時二日以九十高銀總消金字第一五一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並有持卡人基本資料及陳春成確認單各一紙、偽造之簽帳單影本十八紙附卷可稽,及上訴人乙○○因刷偽造信用卡所得之愛其華男用手錶一支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在卷可憑,上訴人乙○○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所製作,用以記載持卡人消費項目、金額、時間、商店名稱,得持以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之證明,係屬私文書,持卡人每於消費後在簽帳單上之署押,則表示持卡人係親自消費,此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均為該項意思表示之記載即可明之,故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亦具特定意思表示,是信用卡簽帳單自屬文書無疑,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持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又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所使用者係偽造信用卡,顯屬對於發卡銀行施行詐欺。核上訴人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上訴人乙○○於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該條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與前述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以修正前之法律有利於上訴人乙○○,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有利於上訴人乙○○之規定。上訴人乙○○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訴人乙○○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犯行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上訴人乙○○多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上訴人乙○○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此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上訴人乙○○僅為附表二之犯罪行為,原判決諭知偽造之消費簽帳單,及消費簽帳單上各姓名欄所示之署押沒收,未在論上訴人乙○○罪後之項下諭知偽造之附表二之消費簽帳單,及消費簽帳單上各姓名欄所示之署押沒收,而另列一項並與其他人所為之附表四、六之犯罪行為一併諭知沒收,尚有未洽,上訴人乙○○上訴主張其已供出商店老闆娘甲○○係共犯,原判決未依証人保護法有關規定(第十四條)予以減刑致量刑過重云云,惟查甲○○係受騙之被害人,並非係共犯(詳如後述),不符合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供出共犯之規定,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原判決此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乙○○為貪圖己利而行使偽造信用卡詐騙財物,對於真正執卡人造成損害,並破壞信用卡交易秩序,所生之危害非淺,所詐得之財物尚鉅,被緝獲後已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爰仍依原判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如附表貳所示商店存根聯上簽帳單上姓名欄偽簽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刷卡人持有聯之偽造之簽帳單已交給綽號「阿城」之不詳姓名者,此已據上訴人乙○○陳明,而「阿城」者已不知去向,該聯簽帳單並未扣案,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因均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上訴人甲○○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香港鐘錶行」之負責人,甲○○平日以買賣及修理各種鐘、錶為業,其已認識乙○○、 陳泓任 (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二三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之「 阿光 」、「阿城」等之成年男子,及不詳姓名、確實年籍之成年男女等多人先後於附表貳、附表肆及附表陸所示之時間,前往店內選購價值高昂之名牌手錶,並欲以如附表壹、附表參及附表伍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方式購買高額手錶等情,而乙○○與「阿城」約定以偽造信用卡所購得之名牌手錶如另售出,則以所售出手錶之二成之價額,及其中以刷偽卡所購得之愛其華手錶為報酬,陳泓任則與「阿光」約定刷偽卡所購得之手錶賣出之價格二成作為報酬,甲○○則係為增加營業額,而與「阿光」、「阿城」、乙○○、陳泓任,及不詳姓名、確實年籍之成年人等數人,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基於概括之犯意。乙○○與「阿城」二人即持附表壹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前往「香港鐘錶行」,甲○○明知乙○○並非「林志文」,竟由乙○○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分別偽簽「林志文」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林志文」名義之簽帳單,使附表貳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允以刷卡消費,並向甲○○購買如附表貳所示金額之手錶;而陳泓任與「阿光」並持附表參所示偽造之信用卡,於附表肆所示之時間前往「香港鐘錶行」,甲○○亦知陳泓任並非「 范紹文 」,而仍承前開犯意,任由陳泓任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分別偽簽「范紹文」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范紹文」名義之簽帳單,使附表叁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允以刷卡消費。又甲○○亦明知,於附表陸所示時間前往店內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分別持如附表伍之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欲以偽造信用卡刷卡消費,甲○○仍承前開犯意,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在簽帳單上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分別偽簽「 吳美富 」、「 林宗均 」、「 林崇智 」、「 翁榮城 」、「 吳昆琳 」及「 林至誠 」等人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吳美富」、「林宗均」、「林崇智」、「翁榮城」、「吳昆琳」及「林至誠」等人名義之簽帳單,並使附表伍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允以刷卡消費,致生損害於附表伍及附表陸所示之實際持卡人及發卡銀行,甲○○並將前開刷卡費用向與香港鐘錶行簽約之收單銀行荷蘭銀行請款一百七十六萬二千五百廿六元,致荷蘭銀行陷於錯誤,代墊前開部分消費款項(荷蘭銀行所代墊款項均已向各發卡銀行請領),致甲○○詐得扣除附表貳及附表肆所列手錶成本及每筆需收取按百分之三計算之手續費之營利。嗣因荷蘭銀行向發卡銀行查詢始查悉甲○○所請款之信用卡費用均係偽造信用卡,而緊急將所應代墊之款項扣留,並向甲○○表明需報警並緝獲盜刷偽造信用卡之嫌犯始能撥款,甲○○則與「阿城」及「阿光」聯絡佯稱店內有進新錶或稱可換較好轉售之手錶為由,經由「阿城」、「阿光」分別通知乙○○、陳泓任後,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及陳泓任於同月十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先後前往香港鐘錶行,甲○○立即報警後,乙○○及陳泓任均為警逮捕,因認被告甲○○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人認上訴人甲○○涉有共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共同被告乙○○已陳明甲○○有共同犯案,乙○○及陳泓任均稱刷卡時,老闆娘甲○○均未查証即讓其等刷卡,又分割成許多小筆刷卡,交易記錄有異常現象,並有簽帳單影本可稽等語,為其論据。
三、訊據上訴人甲○○固坦承於前開時間、地點由共同被告乙○○及證人陳泓任等人持信用卡至店內刷卡消費購買手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辯稱:我並未與偽卡集團之人有何勾結,他們是詐騙集團,又是年青人,我怎麼會跟他們賊仔勾結,是乙○○及陳泓任二人均為我報警抓到,才不甘心而誣陷我,乙○○等七、八名男女來時自稱為KTV之經理、成員,為自己配戴及贈送客戶所需,故購買多只名錶,我見乙○○等人衣著甚佳,不疑有他才同意乙○○等人刷卡消費,我錶被他們騙去損失很大,我並非共犯等語。經查:
(一)共同被告乙○○於警訊中陳稱:「(問:你們持偽卡盜刷所得的手錶皆做何使用﹖目前放於何處﹖)答:其中一只愛其華手錶,即為警方當場查獲該只,我自己配戴使用,其餘的手錶由「阿城」拿去變賣現金,說變賣所得要分我二成,我已分得二萬元」等語(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警訊筆錄);又另盜刷者陳泓任於警訊中陳稱:八十九年八月廿七日十六時「阿光」打電話給我,叫我至香港鐘錶行持二張偽造信用卡刷卡,購買一只勞力士半紅女用錶,手錶為「阿光」拿走,同日十八時五十四分,又刷卡購買 蘇黎世男 用全紅手錶,該只手錶也是被「阿光」拿走等語(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警訊筆錄)。查乙○○所盜刷得之四只手錶,除乙○○自己取得一只愛其華錶外,其餘三只為「阿城」」取走陳泓任所盜刷得之手錶二只則為「阿光」取走,上訴人甲○○出售手錶均有賣出,遭歹徒取走,其所賣出之予乙○○、陳泓任及其他不詳歹徒之手錶之本金共有一百餘萬元,若謂上訴人甲○○係共犯,則上訴人甲○○何以要交付一百餘萬元之手錶﹖若謂上訴人甲○○係共犯,何以共同被告乙○○及「阿城」等人未出資分文,而上訴人甲○○要出資一百餘萬元之手錶﹖公訴人謂上訴人甲
○○係要增加營業額,惟若要增加營業額,自己需出資一百餘萬元,而所賺得之利益非多(屬正常利潤),而被查獲後損失之風險甚大,不符合商業營利原則,雖愚人亦必不肯為之,茲謂上訴人甲○○要增加營業額賺取正常利潤而與歹徒共犯,顯不合常理。
(二)乙○○、陳泓任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十日均係由上訴人甲○○報警查獲,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高市警左分三字第○九二○○七五四四號函送之刑事案件呈報單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六一至一六四頁),並經上訴人甲○○之子 張尊得 陳述其母如何使眼色其如何出來店外打電話報警前來逮捕歹徒情形甚詳(見本院卷第一二九頁以下)。苟上訴人甲○○與乙○○、陳泓任等人係共犯,焉有乙○○、陳泓任嗣後又來店欲購物時,上訴人甲○○將之報警逮獲之理﹖此點亦不合常情。
(三)乙○○、陳泓任於被逮獲時初次之警訊筆錄及偵查筆錄均未供陳上訴人甲○○係共犯,此有乙○○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警訊筆錄、同月八日偵查筆錄,陳泓任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警訊筆錄及陳泓任歷次偵查筆錄可憑,警方也未將上訴人甲○○列為共犯而移送,若上訴人甲○○係共犯,則乙○○於警訊及初次偵查時,陳泓任於警訊及歷次偵查時,均未提及上訴人甲○○係共犯,且其等在偵查中或稱聽「阿城」說甲○○之店專門刷卡或稱甲○○是否知情係偽卡不清楚,但刷卡時未查證等情(九十年三月一日偵查筆錄),僅係聽他人「阿城」所言或不清楚,並未明指上訴人甲○○知情,此與乙○○另在偵查中所稱甲○○與「阿城」是串通云云(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二月七日偵查筆錄),前後所述不符,足見其等嗣後咬稱上訴人甲○○係共犯,應係事後發現是上訴人甲○○報警將之逮獲而報復,及冀求依証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減刑之說詞(辯護人質疑乙○○、陳泓任何以不講出「阿城」「阿光」之真正姓名年籍以真正符合証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減刑之規定),乙○○、陳泓任嗣後所為上訴人甲○○係共犯之供詞,含有報復及圖謀減刑之意圖,尚難遽信。
(四)本件經送測謊,就(一)其未找「阿城」叫乙○○去刷卡,(二)本案刷卡賣出的手錶其不知道下落,上訴人經測試無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未說謊,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調科南字第○九二六二三六一二四○號測謊報告書可稽,上訴人甲○○能通過測謊,其應非係共犯。
(五)上訴人甲○○當時係五十餘歲之老婦,其僅國中畢業,此有警訊筆錄記載可憑,其知識程度、警覺性均不高,參以上訴人甲○○交付百餘萬元之手錶,以前從未有財產性犯罪前科(僅民國七十七年間因妨害家庭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則上訴人甲○○辯稱其係被騙受害,應屬可信。
(六)至何以分為小數額之刷卡,此為一般商店為做生意成交,或應顧客要求,或受授權數額限制,而分次刷卡者,亦甚為常見,為方便及便宜之作法,因上訴人甲○○有交付價值百餘萬元之手錶予買者,尚難以上訴人甲○○同意乙○○、陳泓任等人分多次刷卡消費有異常情形,即遽指上訴人甲○○係共犯。又證人即銀行職員 史修慧 之證言僅能證明刷卡有異常,仍未敢遽指上訴人甲○○係共犯,仍不能為上訴人甲○○不利之證明。
綜上所述,因上訴人甲○○售出之手錶均由「阿城」「阿光」者取去,上訴人甲○○有交付本金價值百餘萬元之手錶予買者,其本身亦受害甚大,又本件係上訴人甲○○報警才逮獲歹徒乙○○、陳泓任,乙○○於警訊及初次偵查時,陳泓任於警訊及歷次偵查時,均未提及上訴人甲○○係共犯,其等嗣後咬稱上訴人甲○○係共犯,應係事後發現是上訴人甲○○報警將之逮獲而報復,及冀求依証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減刑之說詞,尚難遽信。又上訴人甲○○有交付本金一百餘萬元之手錶,其所賺得之利益非多(屬正常利潤),而被查獲後損失之風險甚大,若謂與歹徒共謀,不符合商業營利原則,又警方也未將上訴人甲○○移送偵辦,而一般商店為做生意成交,或應顧客要求,或受信用卡授權數額限制,分多次刷卡消費者,亦為方便及便宜之作法,商業上甚為常見,尚難以上訴人甲○○同意分多次刷卡有違規定或異常情形或未詳細核對信用卡資料即遽指係共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上訴人甲○○有共同盜刷犯罪情事,其犯罪即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不察,此部分遽予論科,尚有未洽,上訴人甲○○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甲○○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被告乙○○所使用偽造信用卡┌──┬──────┬───────┬──────┬─────┬────┐│編號│卡號│偽造信用卡資料│原發卡銀行│原持卡人│備註│├──┼──────┼───────┼──────┼─────┼────┤│一│四五七九五二│卡別:VISA│聯邦商業銀行│陳春成││││一五0一二四│有效期:二千年││││││九四0一│十二月││││├──┼──────┼───────┼──────┼─────┼────┤│二│四九0七0四│卡別:VISA│高雄區中小企│陳春成││││000三八九│有效期:二千年│業銀行│││││九三0一│十一月││││├──┼──────┼───────┼──────┼─────┼────┤│三│四五七九五七│卡別:VISA│富邦商業銀行│ 周安 之││││八00八三三│有效期:二千年││││││二五0二│十一月││││├──┼──────┼───────┼──────┼─────┼────┤│四│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同右│ 許俊松 ││││九四0一五0│ER││││││三三0九│有效期:二千零│││││││一年九月││││├──┼──────┼───────┼──────┼─────┼────┤│五│五四八一九0│卡別:MAST│華僑商業銀行│ 劉麗珠 ││││二二二00三│ER││││││四二0五│有效期:二千零│││││││一年三月││││├──┼──────┼───────┼──────┼─────┼────┤│六│五四八一九0│卡別:MAST│同右│ 黃玉玲 ││││二二二00二│ER││││││一六0八│有效期:二千零│││││││一年三月份││││├──┼──────┼───────┼──────┼─────┼────┤│七│四五七九五七│卡別:VISA│富邦商業銀行│ 劉慶武 ││││八00八0五│有效期:二千零││││││九二0四│一年七月份││││├──┼──────┼───────┼──────┼─────┼────┤│八│四五七九六七│卡別:VISA│玉山商業銀行│ 林靜宜 ││││六九三四0二│有效期:二千年││││││0一0八│十一月││││├──┼──────┼───────┼──────┼─────┼────┤│九│四五六三二0│卡別:VISA│中國國際商業│ 文振玉 ││││二0000二│有效期:二千年│銀行│││││0八0三│十二月││││├──┼──────┼───────┼──────┼─────┼────┤│十│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鄭武松 ││││九六0二0三│ER││││││五四0八│有效期:二千零│││││││一年九月││││└──┴──────┴───────┴──────┴─────┴────┘【附表貳】被告乙○○與「阿城」至香港鐘錶行刷卡之明細┌──┬────┬────────┬─────┬────┬───────┐│編號│刷卡日期│所使用偽造信用卡│刷卡金額│偽簽署押│授權號碼│││及時間││(新台幣)│││├──┼────┼────────┼─────┼────┼───────┤┤│一│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一萬二千五│林志文│00九0三四│││八月二十│00000000│百元│││││四日二十│四0一號││││││一時零三│││││││分│││││├──┼────┼────────┼─────┼────┼───────┤│二│八十九年│卡號:四九0七0│五千元│同右│0六七二二一│││八月二十│00000000││││││四日二十│三0一號││││││一時零七│││││││分│││││├──┼────┼────────┼─────┼────┼───────┤│三│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二萬三千七│同右│六一七一六三│││八月二十│00000000│百五十元│││││五日十二│五0二││││││時五分許│││││├──┼────┼────────┼─────┼────┼───────┤│四│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五千元│同右│七一九一六0│││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三│三0九││││││時二十九│││││││分許│││││├──┼────┼────────┼─────┼────┼───────┤│五│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一萬五千元│同右│0八七四0七│││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三│二0五││││││時三十二│││││││分│││││├──┼────┼────────┼─────┼────┼───────┤│六│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二萬元│同右│一二八六九三│││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三│五0二││││││時三十三│││││││分│││││├──┼────┼────────┼─────┼────┼───────┤│七│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二萬元│同右│二一二八六九│││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三│三0九││││││時三十四│││││││分許│││││├──┼────┼────────┼─────┼────┼───────┤│八│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一萬元│同右│四九一七二二│││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三│六0八││││││時三十五│││││││分許│││││├──┼────┼────────┼─────┼────┼───────┤│九│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一萬一千五│同右│一0二四七六│││八月二十│00000000│百元│││││七日十二│六0八││││││時四十二│││││││分│││││├──┼────┼────────┼─────┼────┼───────┤│十│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一萬零五百│同右│五九四六一三│││八月二十│00000000│元│││││七日十三│六0八││││││十六分│││││├──┼────┼────────┼─────┼────┼───────┤│十一│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九千八百元│同右│四0四六二九│││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四│六0八││││││時四十五│││││││分│││││├──┼────┼────────┼─────┼────┼───────┤│十二│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九千八百五│同右│七六五六二三│││八月二十│00000000│十元│││││七日十四│六0八││││││時四十九│││││││分│││││├──┼────┼────────┼─────┼────┼───────┤│十三│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九千九百元│同右│三一六六五六│││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四│六0八││││││時五十五│││││││分│││││├──┼────┼────────┼─────┼────┼───────┤│十四│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二萬一千六│同右│0四八一六一│││八月二十│00000000│百八十八元│││││七日十五│二0四│元│││││時十三分│││││├──┼────┼────────┼─────┼────┼───────┤│十五│八十九年│卡號:五四八一九│九千八百七│同右│二七三九二二│││八月二十│00000000│十元│││││七日十五│六0八││││││時十四分│││││├──┼────┼────────┼─────┼────┼───────┤│十六│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六│八千八百八│同右│六九四七五九│││八月二十│00000000│十元│││││七日十五│一0八││││││時十五分│││││├──┼────┼────────┼─────┼────┼───────┤│十七│八十九年│卡號:四五六三二│一萬六千八│同右│九一五七八二│││八月二十│00000000│百元│││││七日十五│八0三││││││時二十七│││││││分│││││├──┼────┼────────┼─────┼────┼───────┤│十八│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一萬五千零│同右│六四四六四二│││八月二十│00000000│五十元│││││七日十五│二0四││││││時二十九│││││││分│││││├──┼────┼────────┼─────┼────┼───────┤│十九│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五千六百八│同右│八一七一0八│││八月二十│00000000│十元│││││七日十五│四0八││││││時三十分│││││├──┼────┼────────┼─────┼────┼───────┤│二十│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五千四百七│同右│0二九五0二│││八月二十│00000000│十元│││││七日十五│四0八││││││時三十二│││││││分│││││└──┴────┴────────┴─────┴────┴───────┘【附表參】另陳泓任所使用偽造信用卡┌──┬──────┬───────┬──────┬─────┬────┐│編號│卡號│偽造信用卡資料│原發卡銀行│原持卡人│備註│├──┼──────┼───────┼──────┼─────┼────┤│一│四五六三二0│卡別:VISA│中國國際商業│ 張尹凡 ││││二000二二│有效期:二千零│銀行│││││二七0六│一年二月││││├──┼──────┼───────┼──────┼─────┼────┤│二│五四0八0七│卡別:MAST│台北國際商業│ 陳富興 ││││四三000六│ER│銀行│││││三八0九│有效期:二千零│││││││二年七月││││├──┼──────┼───────┼──────┼─────┼────┤│三│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廖浩量 ││││九六00五七│ER││││││八四0九│有效期:二千零│││││││一年四月││││└──┴──────┴───────┴──────┴─────┴────┘【附表肆】陳泓任與「阿光」至香港鐘錶行刷偽卡明細資料┌──┬────┬────────┬─────┬────┬───────┐│編號│刷卡日期│所使用偽造信用卡│刷卡金額│偽簽署押│授權號碼│││及時間││(新台幣)│││├──┼────┼────────┼─────┼────┼───────┤│一│八十九年│卡號:四五六三二│一萬五千│范紹文│0九五六四一│││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六│七0六││││││時四十六│││││││分│││││├──┼────┼────────┼─────┼────┼───────┤│二│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八0│四萬元│同右│五五七七七八│││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六│八0九號││││││時五十六│││││││分│││││├──┼────┼────────┼─────┼────┼───────┤│三│八十九年│卡號:四五七九五│二萬三千七│同右│六一七一六三│││八月二十│00000000│百五十元│││││五日十二│五0二││││││時五分許│││││├──┼────┼────────┼─────┼────┼───────┤│四│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五千元│同右│二一七三一二│││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八│四0九││││││時五十四│││││││分許│││││├──┼────┼────────┼─────┼────┼───────┤│五│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五千元│同右│二一七三一二│││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八│四0九││││││時五十四│││││││分│││││└──┴────┴────────┴─────┴────┴───────┘【附表伍】其他偽造信用卡相關資料┌──┬──────┬───────┬──────┬─────┬────┐│編號│卡號│偽造信用卡資料│原發卡銀行│原持卡人│備註│├──┼──────┼───────┼──────┼─────┼────┤│一│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謝裕榮 ││││九四0一0六│ER││││││0九0四│:││││├──┼──────┼───────┼──────┼─────┼────┤│二│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陳寶能 ││││九六0二一一│││││││一四0七│││││├──┼──────┼───────┼──────┼─────┼────┤│三│四五七九五七│卡別:VISA│富邦商業銀行│ 吳俊才 ││││九000八0│有效期:││││││七0三0八│十一月││││├──┼──────┼───────┼──────┼─────┼────┤│四│五四四一三五│卡別:MAST│遠東國際商業│ 洪漢鍾 ││││0一000一│ER│銀行│││││四八0七│││││├──┼──────┼───────┼──────┼─────┼────┤│五│五四八一九0│卡別:MAST│華僑商業銀行│ 黃淑媛 ││││二二二0一五│ER││││││五九0一│有效期:│││││││一年三月││││├──┼──────┼───────┼──────┼─────┼────┤│六│四五七九五七│卡別:VISA│富邦商業銀行│ 劉嘉琇 ││││一八00一三│││││││三0一二│││││├──┼──────┼───────┼──────┼─────┼────┤│七│四五六三二0│卡別:VISA│中國國際商業│ 黃亦福 ││││二000二一││銀行│││││一二0四│││││├──┼──────┼───────┼──────┼─────┼────┤│八│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柯逸貞 ││││0八0三八八│ER││││││四四0五│││││├──┼──────┼───────┼──────┼─────┼────┤│九│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俞正信 ││││九六00五六│ER││││││二七00│││││├──┼──────┼───────┼──────┼─────┼────┤│十│五四0九四五│卡別:MAST│富邦商業銀行│ 楊恆偉 ││││九六00五六│ER││││││一五0四│││││└──┴──────┴───────┴──────┴─────┴────┘
【附表陸】其他偽造信用卡行使明細資料┌──┬────┬────────┬─────┬────┬───────┐│編號│刷卡日期│所使用偽造信用卡│刷卡金額│偽簽署押│授權號碼│││及時間││(新台幣)│││├──┼────┼────────┼─────┼────┼───────┤│一│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元│林崇智│九0六八三八│││八月二十│00000000││││││五日十二│九0四││││││時五十一│││││││分│││││├──┼────┼────────┼─────┼────┼───────┤│二│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三萬元│林宗均│五一九一二三│││期十二時│││││││五十七分│││││├──┼────┼────────┼─────┼────┼───────┤│三│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三萬元│同右│八二0五七四│││期十三時│││││││五十分│││││├──┼────┼────────┼─────┼────┼───────┤│四│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三萬元│同右│二0一五一六│││期十三時│││││││五十四分│││││├──┼────┼────────┼─────┼────┼───────┤│五│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一萬元│同右│七三二一四一│││期十三時│││││││五十九分│││││├──┼────┼────────┼─────┼────┼───────┤│六│八十九年│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元│翁榮城│二五六三二八│││八月二十│00000000││││││七日十二│四0七││││││時十五分│││││├──┼────┼────────┼─────┼────┼───────┤┤│七│同右開日│卡號:四五七九五│二萬五千元│同右│七五六二四六│││期十二時│00000000││││││二十分│三0八││││├──┼────┼────────┼─────┼────┼───────┤│八│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六之│二萬九千五│同右│九一五一九三│││期十二時│偽卡│百元│││││二十一分│││││├──┼────┼────────┼─────┼────┼───────┤│九│同右開日│卡號:五四四一三│三萬一千八│吳美富│七七七七六0│││期十三時│00000000│百五十元│││││五十六分│八0七││││├──┼────┼────────┼─────┼────┼───────┤│十│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二萬九千三│同右│一四二七五二│││期十四時││百元│││││二分│││││├──┼────┼────────┼─────┼────┼───────┤│十│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一萬元│同右│六三0四四五││一│期十四時│││││││五十一分│││││├──┼────┼────────┼─────┼────┼───────┤│十│同右開日│卡號:五四八一九│三萬六千元│林宗均│九三九七一六││二│期十六時│00000000││││││二十七分│九0一││││├──┼────┼────────┼─────┼────┼───────┤┤│十│同右開日│卡號:四五七九五│四萬五千元│同右│六0七0九三││三│期十六時│00000000││││││二十八分│0一二││││├──┼────┼────────┼─────┼────┼───────┤│十│同右開日│卡號:同右│三萬五千元│同右│七五三六一二││四│期十六時│││││││三十分│││││├──┼────┼────────┼─────┼────┼───────┤│十│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十二│九千元│同右│0八二三四四││五│期十六時│偽卡卡號││││││三十二分│││││├──┼────┼────────┼─────┼────┼───────┤│十│同右開日│卡號:四五六三二│三萬元│吳昆琳│三二三二一一││六│期十六時│00000000││││││三十五分│一二0四││││├──┼────┼────────┼─────┼────┼───────┤│十│同右開日│卡號:五四0九四│二萬五千元│同右│二0六七九五││七│期十六時│00000000││││││五十四分│四0五││││├──┼────┼────────┼─────┼────┼───────┤│十│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十三│三萬五千元│吳昆琳│八五六00七││八│期十七時│偽卡卡號││││││一分│││││├──┼────┼────────┼─────┼────┼───────┤│十│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十三│二萬元│林宗均│五一八二二三││九│期十七時│偽卡卡號││││││十七分│││││├──┼────┼────────┼─────┼────┼───────┤│二│同右開日│卡號:四五七九五│五千一百六│吳美富│五一一三一五││十│期十八時│00000000│十八元│││││七分│三0八││││├──┼────┼────────┼─────┼────┼───────┤│二│同右開日│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五千元│林至誠│0四四一四五││十│期十八時│00000000│││││一│二十二分│七00││││├──┼────┼────────┼─────┼────┼───────┤│二│同右開日│卡號:五四0九四│三萬五千元│同右│一三六五二六││十│期十八時│00000000│││││二│二十二分│五0四││││├──┼────┼────────┼─────┼────┼───────┤│二│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二十│三萬元│同右│三0九九九七││十│期十八時│一之偽卡卡號│││││三│二十五分│││││├──┼────┼────────┼─────┼────┼───────┤│二│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二十│三萬元│同右│三五五0一六││十│期十八時│二號之偽卡卡號│││││四│二十六分│││││├──┼────┼────────┼─────┼────┼───────┤│二│同右開日│卡號:同編號二十│二萬元│同右│五四五九四0││十│期十八時│二之偽卡卡號│││││五│二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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