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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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曾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