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原告 羅僅群 被告 陳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原告 羅僅群 被告 陳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