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男二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或第三人繳納新台幣貳萬元(免提出保證書),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具新台幣貳萬元之書面保證,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予以羈押,茲據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應許可,並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聲請人、第三人繳納二萬元(免提出保證書),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二萬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鄭培麗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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