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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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雪貞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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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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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雪貞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