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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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准許被告具保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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