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