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逸男 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