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次按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除水電、瓦斯、電話、交通費等雜項支出外,另係以全家四人每月伙食費共10,000元、女兒撫養費由其負擔三分之二即7,00
0元、一家三口健保費1,977元等,總計共以21,900元列計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故提出清償方案為每月2,100元,分72期共計清償151,200元之更生方案。惟未獲債權人可決,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為非屬公允,而未依同條例第64條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觀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所提列之必要支出,包含伙食費、撫養費、健保費等,皆逕由其個人負擔全部或已逾個人應分擔額二分之一以上,且總金額高達21,900元,致每月還款條件僅餘2,100元之內容,則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尚非公允,未符同條例第64條得逕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又前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後,復經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仍無法就更生方案達成共識,本院乃另定期命聲請人於99年5月18日到庭訊問,惟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並未出席,且未具狀請假及表明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此有板院輔98司執消債更公消字第640號函、送達證書及98年5月18日執行訊問筆錄可稽,且聲請人亦不重提更生方案,故更生程序顯無進行之實益,即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無正當理由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足認其欠缺更生誠意,基此,本件堪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第61條規定,而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粘建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