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364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賴榮桐
訴訟代理人 呂柔昀
被 告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運費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間委託原告承攬運送
貨物一批(下簡稱系爭托運貨物)至香港,承攬運送費用約
定為新台幣(下同)9493元,原告依約定將系爭托運貨物委
由運送人已經運至香港,原告向被告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起訴並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493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委託原告運送貨物自基隆至香港、運費約定為9493
元等情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雖確有將委託貨物運送到香
港,然被告另委託原告之倉庫代為受領該批貨物,其中部分
品名為CMH/T/70W/942燈泡貨品共1200件,價值美金19320
元之貨物,原告並未依被告指示將系爭托運貨物轉交予被告
之客戶中國深圳天地照明公司收領,原告遺失被告之貨物已
經造成被告損失,因之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運費。關於系爭
托運貨物之損失,被告另行起訴向原告請求而繫屬在本院民
事庭,因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有委託運送系爭承攬托運貨物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原告提出中英文提單各一紙、運費清
單(DebitNote)一紙為證;而揆之系爭托運之提單上載明
:由被告委託原告,原告復委由EverPeace船運運送系爭托
運貨物,自基隆至香港,指定由深圳市○○區○○○路天地
投資有限公司聯繫人 劉明亮 提貨,則原告身為系爭承攬運送
人,其承攬義務應負有將托運貨物送交貨物提領人始得認其
承攬運送義務已經完竣;而被告既否認系爭托運貨物已經運
送至提貨人處,則原告自應舉證證明之,然本件原告並未能
舉證證明該提貨人已經受領貨物,且關於該品名為CMH/T/
70W/942燈泡貨品共1200件,價值美金19320元之貨物遺失
之損害賠償,現在仍由兩造另行起訴而繫屬在本院民事庭進
行訴訟程序,顯見原告並未履行該承攬運送義務完竣,堪以
認定,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運送報酬,被告自得拒絕給
付;因之,本件原告之訴並無理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