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瑞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
706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