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劉添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添富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3年11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二、債務人劉添富又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1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3年11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皆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2,655,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2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1份、往來明細2份、利率變動表1份、戶籍謄本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
年息5.21%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
年息6.252%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21%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
年息8.8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
年息10.608%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添富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