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林月華 被告 張謹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法官吳佩真法官楊舒婷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許淳翔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