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戴正文
       李一弘
被   告 丙○○
            樓之1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被告乙○○
、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至93年間向原告申辦就
學貸款,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80,000元,動用期限至被
告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止,被告應向原告提出撥款
通知書,原告始據而撥款,利率則依就學貸款利率計息,被
告先後申請撥款5筆,共127,600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按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就
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其他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又被告逾期不償還本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0.5之固定利率計算,逾期6
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原告當時就學貸款放款利率為百分之
5.956,另加計百分之0.5固定利率計算為百分之6.456。詎被
告自96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尚欠本金103,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原
告迭經催討,迄未還款。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4件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新臺幣)額│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1│1,615元│6.456%│自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上開利率計算。│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
├──┼───────┼───┼──────────────┼────────────────┤
│2│25,520元│6.456%│同上│同上│
├──┼───────┼───┼──────────────┼────────────────┤
│3│25,520元│6.456%│同上│同上│
├──┼───────┼───┼──────────────┼────────────────┤
│4│25,520元│6.456%│同上│同上│
├──┼───────┼───┼──────────────┼────────────────┤
│5│25,520元│6.456%│同上│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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