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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