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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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99年度審訴字第825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及附表編號4、5之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25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及11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2、3,以及編號4、5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1月),加計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5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5罪,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4日│99年1月3日│99年1月6日│99年2月5日│99年2月7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高雄地檢99年│高雄地檢99年│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73│度毒偵字第73│毒偵字第1720號│毒偵字第1720號│││1395號│0號│0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實││字第1300號│字第825號│字第825號│字第1807號│字第1807號││││││││││││││││││審├────┼──────┼──────┼──────┼───────┼───────┤││判決日期│99年6月7日│99年6月22日│99年6月22日│99年7月9日│99年7月9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字第825號│字第825號│字第1807號│字第1807號││││││││││││││││││├────┼──────┼──────┼──────┼───────┼───────┤││判決確定│99年7月2日│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99年8月4日│99年8月4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9年│高雄地檢99│高雄地檢99│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執字第11131號│執字第11131號│││10153號│10692號│10692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