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20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巷○○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在高雄市,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