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簡字第6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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