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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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查本件聲請人因犯竊盜(96年易緝字8號)等案件,經通緝始到案,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該96年易緝字8號案件,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雖已於民國95年2月2日宣判,然茲查此項羈押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