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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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被 告 張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