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連朝
張菊 被告 宋教照 被告信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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