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即原告巨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君亮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日東
黃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3月26日100年度訴字第9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10,687元(以上訴人所請求3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請求移轉登記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計算總和。180之13地號土地:4727平方公尺x3400元x434/4727=1,475,600元;180之26地號土地:654平方公尺x5311元x217/654=1,152,487元;180之40地號土地:793平方公尺x3400元x289/793=982,600元;1,475,600+1,152,487+982,600=3,610,6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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