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靜雯受刑人TAOCHAIYAPHOOMNIPON(中文姓名: 吳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靜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OCHAIYAPHOOMNIP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吳靜雯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桃檢秋執鎮緝字第1363號發佈通緝,現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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