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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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美秀受刑人林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美秀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劉龍(下稱被告)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陳美秀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有本院
101年刑保字第19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應到案執行時,因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亦有卷附送達證書、拘票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可證。然被告逃匿後經緝獲並於102年4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該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是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執行,自不得因被告曾一度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繫屬後,被告業已經到案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