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皇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皇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皇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皇名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揭㈡、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3年11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㈠、㈡、㈢所示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
5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6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