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新旺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仁傑 即大丰設計工作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新旺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仁傑 即大丰設計工作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