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60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許 羅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錢政銘 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蕭月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市
  街○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2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
  後,返還上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依
  此,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萬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0,000×2=6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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