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60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許 羅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錢政銘 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蕭月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市
街○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2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
後,返還上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依
此,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萬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0,000×2=6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