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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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4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劉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帳款尚餘86,795元,及其中本金84,02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74元

劉力琾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9748元

劉力琾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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