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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