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附表編號3得易科罰金),且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據刑法第41條第2項之反面規定,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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