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限制出境在案,惟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經判決判處2年10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被告計劃於今年
3月2日結婚,並偕未婚妻出國渡假,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桃院興刑公93訴1628字第0940002161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足稽。
三、被告甲○○涉犯詐欺犯行,業經本院93年訴字第162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481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415號裁判判處2年10月確定,並已於96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7年8月16日假釋期滿,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認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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