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偵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育蓮選任辯護人潘維成律師被告劉庭光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 律師被告 張龍基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 曾順勇 選任辯護人 湯偉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育蓮、劉庭光、張龍基、曾順勇於各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育蓮、劉庭光、張龍基、曾順勇前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如命具保亦可確保追訴之進行,已無羈押必要,得以具保代之,而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准予被告等於各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