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梅竣翔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哲翔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承勳 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鈞 選任辯護人 蔡佩諮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高億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梅竣翔 、張哲翔、林榮鈞、林高億、劉承勳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承勳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自111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111年12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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