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旭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第17-20行所載「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僅沒收部分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並未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是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此部分所示有所錯誤,應予更正,併此指明」應予刪除。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6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第17-20行所載「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僅沒收部分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並未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是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此部分所示有所錯誤,應予更正,併此指明」部分,因該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117頁),是前揭部分顯係誤寫贅載而應予刪除,因不影響原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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