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鄭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鄭俊忠於108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10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0年03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0.24%)。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3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55,33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俊忠│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12.288%│││255333││3月15日起│1月14日止││││元│├──────┼──────┼───────┤││││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0.24%│││││1月1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