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10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比)││││││├──┼───────────────┼──────────────────┼────────────┤│001│18,615元│110年4月19日│5.7│├──┼───────────────┼──────────────────┼────────────┤│002│4,492元│110年4月19日│5.97│├──┼───────────────┼──────────────────┼────────────┤│003│8,746元│110年4月19日│13.2│├──┼───────────────┼──────────────────┼────────────┤│004│7,691元│110年4月19日│14.7│├──┼───────────────┼──────────────────┼────────────┤│005│24,610元│110年4月19日│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