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各含SIM卡壹張)及帳單貳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
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此為擴張解釋,非法之所禁。惟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係以LINE通訊軟體作為與賭客對賭之虛擬場所,然賭客需以帳號、密碼登入自己之LINE帳號後,將被告之LINE帳號加入好友,經被告確認,始能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私人聊天室傳送訊息予被告進行下注,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次按所謂聚眾賭博,係指「邀聚」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或聚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者而言,且須已達於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任意加入、退出之狀況,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網路等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即屬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利用賭客未簽中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則被告以此方式所為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竟圖以聚眾賭博之方式
謀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且其前已有3次聚眾賭博之前案紀錄(均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悛悔,復為本件聚眾賭博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營期間及犯罪所得、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各1支(各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用以接收賭客簽賭資料之物,而扣案之帳單2張亦係被告所有,用以記載賭博紀錄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3頁、第70頁),足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業於偵訊時供稱:伊於經營期間獲利新臺幣(下同)4
萬元等語明確(見偵卷第70頁)。其犯罪所得4萬元雖未據扣案,惟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吳欣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220號被告甲○○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起至109年9月2日為警查獲止之期間內,在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內,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居師」、「 淑貞 」、「大玉兒」、「 周香華 」、「美美」、「 陳招弟 」、「吉兒」、「楊」等賭客,以LINE傳送訊息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甲○○所有行動電話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其玩法為賭客任意簽選1支號碼(1注),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並事先約定以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對獎,若賭客簽中2個號碼(即二星),可得彩金5200元、簽中3個號碼(即三星)可得彩金5萬5000元、簽中4個號碼(即四星),可得彩金70萬元,未簽中則賭資歸甲○○所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迨至為警查獲時止,甲○○已獲利4萬元。嗣於同年9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上開甲○○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客簽賭帳單2張、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行動電話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賭客簽賭之帳單2張、手機3支扣案可憑,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被告以LINE與賭客對賭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圖18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09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反覆實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且刑法第268條之罪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已隱含有「經營」之意思,構成要件之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營業性之「集合犯」,而僅成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手機3支,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之犯罪所得4萬元,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檢察官陳映蓁
吳欣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何喬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顏色及廠牌數量IMEI碼1藍色三星1&ZZZZ;000000000000000、&ZZZZ;0000000000000002深藍色三星1&ZZZZ;000000000000000、&ZZZZ;0000000000000003白色三星1&ZZZZ;000000000000000、&ZZZZ;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