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王秋皇 即聖林塑膠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0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仕霖企業股│○○商業銀│000年00月0日│20,559元│E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