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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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 胡照雄 住基隆市○○路○○巷○○號即被告被上訴人 吳彩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