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仍應全額徵收裁判費,茲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佰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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