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申○○○
丁○○○癸○○
號壬○○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卯○○○
巳○○寅○○丑○○辰○○ 黃世騏 即 黃榜煌 )
樓 黃湘庭 即 黃麗珊 )子○○○被告未○○兼訴訟代理午○○人被告乙○○
己○○戊○○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