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甲○○
樓之1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王師凱 律師被告乙○○即 姜萬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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