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