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年

錢師風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被上訴人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耀捷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孫玉文

法官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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