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年
錢師風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被上訴人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耀捷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孫玉文
法官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