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2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