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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