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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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青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羅振璋 送達代收人 梁惠玲 被告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堂 訴訟代理人 蔡明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卷附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第七條所載,雙方已就合約條款或履行發生任何爭執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