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調裁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5號聲請人陳○矓相對人陳○文
葉○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矓對相對人陳○文、葉○桂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陳○文、葉○桂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葉○桂為聲請人之父母,自聲請人出生後,相對人2人不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聲請人之外婆葉○○鳳工作賺取生活費一手帶大聲請人,相對人2人在聲請人成長過程均係缺席,相對人2人顯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依法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2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2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2人未扶養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相對人2人於調解筆錄自承其未扶養聲請人等語(參見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12號卷第78頁),則應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相對人2人為聲請人之父母,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其本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2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未扶養照顧聲請人,有違身為父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2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2人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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