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